(2024)粤0104民初26971-27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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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4)粤0104民初26971-27020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诉你们(被告)信用卡纠纷五十件案,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其它费用,上述欠款的利息从截止日次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举证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上述案件定于2024年10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50法庭(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14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联系方式:梁法官 、王助理020-89331871、89331872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