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4)粤0104民初14248号原告周炽雄诉被告邓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目前无法向被告邓华全送达裁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邓华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炽雄偿还借款本金 1365000元及利息(以136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854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邓华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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