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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4民初744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诉何广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 2024-09-04 15:25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262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何广忠

本院受理2024)粤0104民初744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诉你(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目前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何广忠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6511.12元、分期利息129.59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9月19日的利息为109.47元、违约金为689.72元;自2023年9月20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上述分期利息、利息及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合计以年利率24%为限)、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何广忠负担2417.7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负担282.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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