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利星:
本院受理(2024)粤0104民初744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诉你(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目前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利星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9466.76元、分期利息、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9月4日的分期利息为4617.92元、利息为1404.85元,违约金为5123.24元;自2023年9月5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分期利息按照每期461.9元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60期为限;上述分期利息、利息及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合计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5元,由被告陈利星负担2283.6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负担271.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九 月 四 日
联系人:刘法官,020-89331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