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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王凤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 2024-09-05 14:24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265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王凤岗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王凤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4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被告王凤岗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编号:HTJK2022100077426711)于2024年39日予以解除。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凤岗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83314.97元、分期手续费、利息及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12月14日的分期手续费为4604.44元、利息为4210.1元、还款违约金为4271.24元;自2023年12月15日起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分期手续费按照每期366.63元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60期为限;上述分期手续费、利息及还款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合计以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7元,由被告王凤岗负担4228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负担209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联系人:刘法官,020-89331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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