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4民初10553号
余秋:
本院受理(2024)粤0104民初10553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秀支行诉被告余秋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目前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余秋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秀支行偿还截至2024年1月23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52387.7元、利息6196.55元、违约金5241.96元,以及从2024年1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广州农商银行太阳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付的利息、违约金(上述利息及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二、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5.66元,由被告余秋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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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