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4民初10569号
郑志浩:
本院受理(2024)粤0104民初10569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秀支行诉被告郑志浩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目前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郑志浩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秀支行偿还截至2023年11月5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8569.75元、其他费用255元、利息8569.75元及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滞纳金979.78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8.28元,由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秀支行负担2121.54元,被告郑志浩负担416.7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联系人:凌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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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