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安辉、曾子源、周博、李嘉怡、陈火、张伟荣、廖锦强:
本院受理(2024)粤0104民初5740-5743、5745-5747号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羊支行诉你们(被告)信用卡纠纷系列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目前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各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羊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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