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宇维、李秀利、余龙朝、王丽、吕炳金、张兆云、张颖橙、杨国庆、吕桂容、向春、郭广雁、陈肖、周新剑、陈露祥、邵薇、朱俏颖、周云、陆鸿英、莫丽、王世琼、冉秀彪、张彬、王秀梅、夏乃旭、石永利、王彦生、魏锦藏、胡伟栅、于宏伟、周丽娜、潘鸿、侯雨、柳春丽、郭瑞、刘桂:
本院受理(2024)粤0104民初2897、2899-2902、2904-2911、2913-2921、2923、2925-2930、2932-293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你们(被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系列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目前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各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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