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法院公告>>送达公告

(2024)粤 0104 民初 6517 号原告郭云洁诉被告莫锦泉、钟浩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 2024-10-10 14:33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734

    本院受理(2024)粤 0104 民初 6517 号原告郭云洁诉被告莫锦泉、钟浩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目前无法向被告莫锦泉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莫锦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云洁偿还借款本金4925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未付利息为 82717.08元;2020年8月20日起利息以 49250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13.8%计算。上述利息应扣减被告已偿还的 100000元); 二、被告莫锦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云洁清偿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钟浩源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莫锦泉追偿;四、驳回原告郭云洁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766元由被告莫锦泉、钟浩源负担9486.73 元,郭云洁负担1279.27元;本案保全费 4003 元,由被告莫锦泉、钟浩源负担3313.32元,原告郭云洁负担689.68 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 杨熙 020-89331757、89331761.


Copyright by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32249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095号
法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 邮政编码:51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