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4民初28270、28311、28313号
卿青、潘永帅、陈丽敏:
本院受理(2024)粤0104民初28270、28311、2831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诉你们(被告)信用卡纠纷三件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目前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各被告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利息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上述其他费用、利息之和不得超过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受理费由原、被告按各判决书载明的金额分别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二O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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