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4民初28284号
杨洋:
本院受理(2024)粤0104民初2828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诉被告杨洋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目前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杨洋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偿还截至2024年3月17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20740元、其他费用358.77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滞纳金496.11元,以及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付;上述其他费用、滞纳金及利息之和不得超过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0.01元,由被告杨洋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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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