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4民初28300号
伍志伟:
本院受理(2024)粤0104民初2830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诉被告伍志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目前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伍志伟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偿还截至2024年3月5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0145.57元、利息31384.06元,以及自2024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付的利息(每年应偿还利息的上限为欠款本金的24%,并扣除已还的利息金额);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8.24元,由被告伍志伟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联系人:凌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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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