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许志宏、孙阳、何鉴荣、冼日雄、陈克、郑彩华、李茂军、刘文凤、禤志豪、肖自艳、张小花、张小娜、黄满荣、陈光泽、周桂妹、王波、陈红平、吉玉霞、邓冠方、李伟艳、黄福宗、邓东权、罗宇飞、林巧红、王新辉、李昊锘、张健万、程守宾:
本院受理(2024)粤0104民初24165-24170、24173、24174、24178、24180-24183、24186、24187、24189-24196、24199-24202、24204号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祥支行诉你们(被告)信用卡纠纷系列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目前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各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祥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法官
联系电话:020-89331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