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春妙、梁彩颜、叶雪鹏、梁艳妮、陈绮云、刘名洋、莫少燕、刘铁军、田定友、叶浩源、温梦怡:
本院受理(2024)粤0104民初29733-29735、29738、29740-29744、29746、2974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诉你们(被告)信用卡纠纷系列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目前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各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法官
联系电话:020-89331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