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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信用卡纠纷五十八件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 2024-11-29 16:23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43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诉你(被告)信用卡纠纷五十八件案判决公告

2024)粤0104民初14581、14583、14584、14586、14587、14590、14591、14593、14594、14596-14599、14601、14606-14609、14611、14613、14615、14618、14619、14621、14626、14627、14629、14630、14632、14634-14636、14638、14642、14643、14645-14647、14652-14656、14659、14660、14664-14668、14670、14674-14680号

戚算科、陈冠枫、梁仇、张春玉、郑健进、李莉婷、陈锦嫦、杨永强、谭耀汉、张恒彦、何洁莹、刘建忠、许齐、王林静、雷秀丽、李志华、谭思杰、闫飞、李勇、钟波、周卿、戴雪梅、胡武、温兴希、章志强、朱锦君、方光辉、关织朝、古作根、许远龙、刘灿荣、陈玉玲、许文川、金海燕、吴彧、李朗智、赵紫龙、张春华、江立灿、肖伟、莫富群、谭带娣、李平、江业、赵观倾、莫保新、杨伟超、姜开爽、张顺利、吴明珠、陈洪清、吴永恒、林建模、陈小云、潘艳珠、黄绮虹、刘绍丰、翁圳炜、刘惠如:

本院受理(2024)粤0104民初14581、14583、14584、14586、14587、14590、14591、14593、14594、14596-14599、14601、14606-14609、14611、14613、14615、14618、14619、14621、14626、14627、14629、14630、14632、14634-14636、14638、14642、14643、14645-14647、14652-14656、14659、14660、14664-14668、14670、14674-1468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诉你们(被告)信用卡纠纷五十八件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目前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偿还截止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手续费及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截止日次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上述息费之和不得超过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24)粤0104民初14581、14583、14584、14586、14587、14590、14591、14593、14594、14596-14599、14601、14606-14609、14611、14613、14615、14618、14619、14621、14626、14627、14629、14630、14632、14634-14636、14638、14642、14643、14645-14647、14652-14656、14659、14660、14664-14668、14670、14674-14680号的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应负担的部分。(详见各案判决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联系人:梁法官 、王助理  电话:020-89331871、8933187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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