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许威:
本院受理的(2025)粤0104民初15503号原告伍锡宏与被告慈光民生品牌生态农业(广东)有限公司、袁志、许威、第三人广州为民便利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5)粤0104民初15503号民事判决书,伍锡宏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5)粤0104民初15503号民事判决;2.判决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慈光民生品牌生态农业(广东)有限公司签订的《为民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3.判令被上诉人慈光民生品牌生态农业(广东)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袁志在5日内协同上诉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第三人广州为民便利店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不再将上诉人登记为广州为民便利店有限公司的股东;4.判令三被上诉人共同向上诉人赔偿122793.6元;5.请求判决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因你方在诉讼期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唐娜法官、韦昇瑜法官助理
联系电话:020-89331703、020-8933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