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良伟:
本院受理的(2025)粤0104民初12782号何恩宁与方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151098.5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9305.87元(详情参考附件一:借款本息统计表,暂计至2024年6月30日,最终计至被告还清全部款项为止);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本案债权发生的律师费用8000元、以及担保费23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费用暂计:240704.37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8月26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43法庭(仓边路28号13楼)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联系人: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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