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04执30号
潘越、樊磊、
吴小茜、潘虹竹:
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
查封裁定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马曙光与被执行人潘越、樊磊、吴小茜、潘虹竹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04民初23701号民事判决,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粤01民终19381号民事判决判决维持原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吴小茜名下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江月路15号1505房的房屋产权份额。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四十五天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自行承担因查封期限届满而解除查封造成的执行不能风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解封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马曙光与被执行人潘越、樊磊、吴小茜、潘虹竹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小茜名下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江月路15号1505房的房屋产权份额,现因被执行人对判决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小茜名下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江月路15号1505房的房屋产权份额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结案通知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马曙光与被执行人潘越、樊磊、吴小茜、潘虹竹清算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本案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李凯
电话:020-8933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