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04执2587号
黄敏杰:
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广州潮恺水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粤0104民初82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向相关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等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清远市清城曙光一路西五座3号402房的房屋产权,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2024)粤0605执保48601号案【执行案号:(2025)粤0605执5077号】查封了上述房屋,本案依法发函参与上述案件执行所得款的统筹分配,现暂未收到执行款;本院以(2024)粤0104执保23636号轮候查封了上述房屋产权。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粤0104执2587号案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李凯
电话:020-8933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