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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04民初6154号林肖珍与魏艳兰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 2025-06-30 14:12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463

魏艳兰: 

    本院受理的(2025)粤0104民初6154号林肖珍与魏艳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的本金总额300000元整;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第一笔借款48000元本金的利息(按月利息2%的标准,自2021年8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第二笔借款200000元本金的利息(按月利息2%的标准,自2021年9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第三笔借款52000元本金的利息(按月利息2%的标准,自2021年9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合理费用,律师费10000元;4、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8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43法庭(仓边路28号13楼)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联系人: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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