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粤 0104 民初 24885 号原告温智星诉被告余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目前无法向被告余志强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智星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 1650 元、公告费200 元,由原告温智星自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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