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粤0104 民初 24253号原告潘玲诉被告刘文聪、朱俊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目前无法向被告朱俊霖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25)粤0104民初24253号《民事裁定书》中第3页第7行“原告判令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越秀区” 补正为“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越秀区”。(2025)粤0104民初24253号《民事裁定书》中第3页倒数第五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审判长杨熙” 补正为审判长杨熙 审判员刘敏 审判员朱林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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