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粤0104民初15009号
广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严德胜、莫可鹏、陈金生、黎凤琼、冯坚: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与被告广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严德胜、莫可鹏、陈金生、黎凤琼、冯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因在诉讼期间无法送达你们,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提交的上诉状,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5)粤0104民初15009号民事判决中关于“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部分。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二、三、四、五对被上诉人广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六被上诉人承担。现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邵巧玲、王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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