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粤0104民初15010号
柳茂繁、傅小红: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与被告广州市琉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刘维、林燕玲、刘国平、骆颖杰、柳茂繁、傅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因在诉讼期间无法送达你们,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提交的上诉状,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5)粤0104民初15010号民事判决中关于“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部分。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五、六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被上诉人一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七被上诉人承担。现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邵巧玲、王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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