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04民初3349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王静仪信用卡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104民初33493号
王静仪:
本院受理(2025)粤0104民初3349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王静仪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目前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联系人:凌法官、林助理
联系电话:020-89331858、89331861
二O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