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时轩与被执行人冼纳、郭小康、冼炜光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到款项人民币186270.61元。具体执行款发放情况如下:为被执行人冼炜光、郭小康预留生活保障款共32000元。现本院对上述发放金额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如有相关利害关系人对上述发放款项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无人提出,本院将依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
联系人:马星群、甘晓雯020-89332039、893320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