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粤0104民初4517号
汪金华:
本院受理(2026)粤0104民初451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诉被告汪金华信用卡纠纷案,因目前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曾法官、张助理,联系电话:020-89331839。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