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玉:
本院受理(2023)粤0104民初36591号重庆辉科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金玉与天翼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4民初365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金玉向原告重庆辉科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偿还本金24460元、保理融资服务费880.56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3月7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的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0.666‰标准计算,且该利率应以年利率24%为限;自2021年8月12日起的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金玉向原告重庆辉科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清偿律师费800元;三、驳回原告重庆辉科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1元,由被告陈金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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