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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4民初14251号吴洁莹与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黄醒、陈伯冲、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 2024-05-24 11:21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335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4民初14251号

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黄醒、陈伯冲、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洁莹与被告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黄醒、陈伯冲、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解除《物业收益权转让合同》和《经营服务合同》;2、四被告返还收益权转让金55677元及支付利息(以55677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9月26日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24日为9239.44元);3、四被告返还服务费7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7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9月26日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24日11616.3元);4、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固定经营收益37107元(以每季度收益1047元为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计至2023年12月31日:1047×16个季度=16752元);5、四被告向原告赔偿固定经营收益利息损失(利息以1675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1月1日起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24日为38.53元 );6、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 号)第1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谕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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