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喜:
本院受理李成忠与被告林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4)粤0104民初6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林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借款本金78500元及逾期利息(以78500元为本金,自2021年8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给原告李成忠。二、驳回原告李成忠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39元,由被告林喜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向你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 五 月 二十 日
联系人:彭鹏。联系电话:020-8933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