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绿马国际数据信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肖乾菊与被告广州绿马国际数据信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3)粤0104民初39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广州绿马国际数据信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肖乾菊支付劳务工资1500元及高温补贴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绿马国际数据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向你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 五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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