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耀元:
本院受理原告郭昊坤诉被告胡耀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4)粤0104民初45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昊坤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87.75元,减半收取为843.88元,由原告郭昊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向你送达。本裁定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 五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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