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聪:
本院受理原告陈楚姬与被告李文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3)粤0104民初39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文聪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陈楚姬偿还借款本金812911.18元、截止至2019年1月14日的利息168408.39元及逾期利息(以812911.1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起诉时即2023年8月7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利息)。二、被告李文聪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陈楚姬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起诉时即2023年8月7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陈楚姬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716.75元,由被告李文聪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向你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 五 月 二十 日
联系人:彭鹏。联系电话:020-8933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