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丽肤美容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粤0104民初38848号黄梅香与广州丽肤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4民初38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丽肤美容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梅香退回服务费9866.73元。二、驳回原告黄梅香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丽肤美容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联系人:林怡婷。联系电话:89331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