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广州市越秀区滋鲜天阿婆牛杂店、刘承存: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阿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滋鲜天阿婆牛杂店、刘承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4民初117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阿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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