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广州韵挽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继扬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韵挽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4民诉前调17914号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广州韵挽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G1055991号及第42603453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3.判令被告广州韵挽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4. 判令被告广州惜萍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上述案件定于2024年7月11日15时30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第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 刘洁珺 020-89331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