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4民初15649号
陆昊旻:
本院受理(2024)粤0104民初15649号原告沈浩哲诉被告陆昊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以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倍计);3、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法律服务费用1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31日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14楼第5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审法官:曾法官,张助理 电话:020-89331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