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经训:
本院受理原告中企汇通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经训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4民诉前调10822号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共计人民币131,825.19元,并承担自2023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判令如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粤HFV319,车架号为LYVFD41AOHB150475的沃尔沃汽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000.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合计:133,825.1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上述案件定于2024年8月8日17时00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第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四年六月七日
联系人:潘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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