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郝雨航: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素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郝雨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4民诉前调11063号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313403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上述案件定于2024年8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 第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经办法官:陈永华 020-89331316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