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鑫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粤0104民初31903号李畅与孙忠、广州市鑫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新科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锐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4民初319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孙忠向原告李畅偿还本金22250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孙忠向原告李畅支付利息(以2225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1月30日止,以445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3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以66750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止,以89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3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以11125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止,以13350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3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以15575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0日止,以178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止,以20025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以2225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李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11.71元、财产保全费1657.24元,均由被告孙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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