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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4民初7485号徐启良与广东碧和园康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秀、陈驰、李美玲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 2024-08-01 17:07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751

广东碧和园康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秀、陈驰、李美玲

本院受理(2024)粤0104民初7485号徐启良与广东碧和园康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秀、陈驰、李美玲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4民初74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碧和园康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驰、李美玲应向原告徐启良偿还欠款本金9999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碧和园康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驰应向原告徐启良偿还利息(以9999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被告王秀对被告广东碧和园康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向原告徐启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徐启良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4.68元,由被告广东碧和园康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驰、王秀共同负担,被告李美玲在其中100元的范围内共同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O二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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