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广州韩潮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粤0104民初35203号原告武建辉与被告广州韩潮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23)粤0104民初3520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第16至第19行“二、被告广州韩潮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2021年11月至2023年9月的物业费用5592.77元及利息(以5592.77元为本金,从2024年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补正为:“二、被告广州韩潮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2021年11月至2023年9月的物业费用5592.77元及利息(以5592.77元为本金,从2024年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武建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主审法官:蔡永辉 电话:020-89331157、89331164
本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