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4民初24218号
王小玉:
本院受理(2024)粤0104民初24218号原告谭志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的谭志军与王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17322元以及支付利息(以17322元为基数,以一年期LPR为利率,至2020年8月31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9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53法庭(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联系人:凌法官、何助理 联系电话:020-89331870、89331869
二O二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