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4民初24216号
刘小青:
本院受理(2024)粤0104民初24216号原告王敬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的王敬龙与刘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刘小青立即向原告王敬龙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50,000 元和支付从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6月1日止的仍尚欠的利息人民币 783,475万元(此息按年息15.4%计算),本息合计人民币2,633,475元;并支付2024年6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止的利息(此息按年息15.4%计付)。2、判令被告刘小青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9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53法庭(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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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