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4民初24215号
陈旺辉:
本院受理(2024)粤0104民初24215号原告潘家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的潘家铭与陈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19500元及利息(利息以前述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9月23日下午16时15分在本院第53法庭(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联系人:凌法官、何助理 联系电话:020-89331870、89331869
二O二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