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4民初2263、2265-2268、2270、2272-2275、2277-2298、2300-2303号
赵艳慧、李龙、卢春、徐国政、李安乐、汪钦、唐艳伟、陈祝嘉、孙纪春、柏俊英、王紫如、毛乐飞、葛晶晶、杨松彬、卢世芳、黄月仪、金周良、许松珍、汪兴路、仇民权、王文齐、郑永哲、黄大冲、李晶龙、沈星、杨亚璐、刘成军、韩廷兵、姚松、张益岷、马燕子、王亚平、张维华、张蚕圩、沈霞、陈国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你们(被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36案,上述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以上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网站发布日期即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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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