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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4民初23110号原告游锋华与被告谈奇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 2024-08-01 21:36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704

谈奇铭 

    本院受理原告游锋华与被告谈奇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整。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1420元(利息计算方式: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3年7月1日借款逾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LPR贷款利率3.55%,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1日共人民币142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公民代理民事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115 1430在本院第40法庭(仓边路28号12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八月一日

 联系人:刘敏

联系电话:020-8933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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