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小玲,1990年8月1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因其2021年1月26日生下一子,尚在哺乳期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