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提升司法公开水平的工作方案》的要求,建立司法公开工作外部监督机制和内部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当事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单位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司法公正,结合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当事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单位认为本院以及本院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司法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院司法公开办举报投诉。
第二条 在门户网站公布司法公开投诉电子邮箱,安排专人负责定期核查、反馈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提出的问题,保障举报投诉渠道畅通。
第三条 司法公开办接收司法公开举报投诉后,应当在接收举报投诉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第四条 经调查核实,对举报投诉不属实的,应当及时将调查核实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对举报投诉基本属实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应当公开审理或者听证的案件,未公开进行的,责令案件所在部门择时公开进行审理或听证;
(二)对符合司法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条件,应当受理而没有受理的,责令立案部门及时受理;
(三)对司法信息公开申请或者申诉,逾期不予答复的,责令经办部门及时答复;
(四)对于未按规定公开司法信息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令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五)公开的司法信息,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责令有关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及时撤回、纠正。
第五条 对举报投诉的办理情况和处理决定,根据不同情形通过以下方式及时予以答复:
(一)实名举报投诉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二)利用本院门户网站进行举报投诉的,可以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三)使用其他方式进行举报投诉的,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电话、传真、短信平台或者其他即时通信等方式予以答复。
第六条 违反司法公开的有关规定,发生上列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有关部门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调查,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并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作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提升司法公开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附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